临近春节香港走私奶粉增多 法官警告加重刑罚
临近农历新年,香港走私奶粉问题再度变得突出,不少走私奶粉的水货客被判监禁或罚款。负责案件的法院裁判官警告,随着走私奶粉问题愈加严重,法庭必会加重刑罚,绝不姑息
□凌德
过去几年,不时有水货客在香港抢购奶粉,然后运回内地出售图利,以致香港婴幼儿奶粉缺货问题严重。有关问题一度惹起香港本地母亲不满,更有网民于邻近深圳的上水区展开驱逐水货客行动。
香港特区政府为了纾缓奶粉荒,于2013年2月22日刊宪修订进出口规例,即坊间所指的“限奶令”,打击水货客将大批奶粉运离香港。根据“限奶令”规定,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或获豁免输出者,否则每名16岁或以上人士于24小时内首次离境时,只可携带净重不超过1.8公斤、即约两罐奶粉离境作私人用途,违者最高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。
香港海关发言人日前指出,限奶令于2013年3月实施至去年11月底,获法庭定罪案件共7638宗,涉案人数7688名,被充公配方粉共45510公斤。定罪案件中大部分被判罚款,金额由200元至15万港元不等。69宗案件涉案人士被判监禁,刑期为1天至140天;507宗案件涉案人士被判处监禁6天至240天,获准缓刑12个月。
不过,临近农历新年,近来不少内地旅客和水货客大举赴港采购各种年货如零食、海产。奶粉又再度遭到抢石家庄哪治疗癫痫最好购,引起了香港社会关注。
2月4日至6日,香港被告罚款3300元至6900元,另有两被告被判监两及三周,缓刑一年。
粉岭法院主任裁判官吴蕙芳指出,限奶令自前年三月实施后,粉岭裁判法院的刑事案件,由2012年2400多宗,增至2013年的4200多宗,至去年更飙升至7000多宗,当中占最多是走私奶粉及香烟。其中,奶粉案由前年2700多宗,攀升至去年逾5000宗,数量上升惊人,史无前例。
吴蕙芳批评,不少人最初试探式偷运奶粉,“不多,一盒盒带”,其后愈来愈大胆,超过20或30公斤,已不足为奇,不少人更一而再,再而三犯案,即使她去年明言会“加重、加大“刑罚,仍未收效,显示人们漠视法例。
吴蕙芳表示,明白很多人因为经济理由犯案,法庭已尽量谅解,但近来走私奶粉情况渐失控。她相信有犯罪集团代表坐在公众席,记录法庭判罚,对判罚了如指掌,近年更趋向利用长者“带粉“,诱骗长者称年纪大不会被判监。但她指出,即使长者犯案,法庭亦绝不姑息,重申违反限奶令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港元,监禁两年。
吴蕙芳又表示,法庭开始容许时间予被告交罚款,但有些被告不守信,逃之夭夭,法庭只能发出拘捕令,癫痫的危害有哪些坏账却因而累积,故所有罚款必须于同日缴交。
对于粉岭法院裁判官表示现时走私奶粉情况失控,香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响应时表示,非常重视违法带超额奶粉离境的情况,政府有跨部门小组跟进水货问题,在去年1癫痫的急救措施2月联合行动共截获169宗违反限奶令个案,涉及1600公斤奶粉,执法行动引申的检控致法庭个案增加,法官提出警告“非常适时”,强调任何人在港违法治疗老年癫痫的医院均会受惩处,法官的一番话对执法人员是一项“鼓舞”。
黎栋国还表示,留意到年近岁末,内地居民来港办年货增加,政府有留意水货客带来卫生及秩序问题,跨部门小组决定持续行动,除了警方控制阻街及违反交通案例,涉及出售水货的工厦改变地契问题,地政处会行动。
据悉,深圳当局在港府要求下,日内将有行动,打击内地水货活动。香港方面,港府亦正研究优化自由行政策,以对付水客扰民问题。消息指,有关问题将由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负责,除日前跨部门会议实时落实多项措施外,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也会着手研究优化自由行政策,若日后有需要,不排除会再召开跨部门会议,对付水客扰民问题。
不过,香港有媒体报道,有记者在2月5日早晨在上水新康街水货店,以440港元购买两罐美素佳儿3号罐装奶粉,另外携带一个空奶粉罐,将3罐“品”字形放入一个白色背心胶袋内,前往罗湖口岸过境。记者中午到罗湖口岸过关,其间与其他旅客保持一定距离,有约五六名本港海关人员站岗目测过境者,部分曾注视记者手上胶袋,但未有截停搜查;经过内地海关时,约6名内地海关人员亦目视检查,最终记者在5分钟内顺利通过香港及内地海关,到达深圳罗湖区。
北区水货客关注组发言人梁金成表示,自从限奶令生效后,“奶粉客”改走“人海战术”,增加人数偷运奶粉,“走奶粉”情况一直未改善。他认为,罚款几千港元对水货集团而言微不足道,需要加重罚款至最低一万港元,并将曾犯案的内地人士列入黑名单,拒绝他们再度访港。
梁指出,上水港铁站外有三个奶粉档,估计“走奶粉”酬劳约为每罐二十港元。他形容,北区居民对情况感愤怒,要求执法机关在各个口岸加强执法,抽查携带大型行李的旅客。
香港大律师陆伟雄则表示,犯案者过往一直获很多机会,大多只被判罚款或缓刑,估计他们背后可能有水货集团支持,罚款金额会被计算在成本里面,判监可向公众及走水货人士,包括走水货内地人发出正面讯息,并将讯息带回内地,令他们知道违法的代价,于犯案前三思。